北宋建国后,主要国策都围绕着如何总结借鉴唐朝亡国、五代短命的教训而展开,在此基础上,确立了一套旨在强化中央集权的治国体制,其中地方长官的任命和监督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更加复杂和严密。
因此,尽管当时边患不断,国内也时有反叛发生,但其内部治理相对稳定,在两宋三百多年的历史上,没有爆发全国性的农民战争,其统治时间仅次于两汉,居两千年帝制时代第二位,这与重视县级政权建设有较大关系。
也就是说,在宋朝,是十分注重基层的管理和统治的。这也是吸取了前朝的经验得来的。
当然了,这宋朝重视基层的建设和管理,名自然对县官的任用也是非常严苛的。
宋代县级政权设官极简,一般设知县或县令一人,大县设县丞、主簿、县尉各一员,个别繁难大县或任命主簿与县尉两位,其余中小县则根据县域大小和治理难易程度,配备一到三名行政官员,最小的县只设一员主簿或者县尉兼任县令。行政官员之外,有少数武官领兵、巡检负责治安等。
宋代县级长官有两种称谓,凡是以京朝官、幕职官、武臣官阶出任者称知县,以文臣选任中较低官阶出任者称县令。繁难大县派遣知县,中小县任命县令,二者职责相同。
县级长官作为最亲近民众的一级政府代表,被形象地称为亲民官。宋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县级官员的选用,宋太宗曾说:“百里之长,字民之要官也”,并要求地方长官向朝廷推荐县级官员人选,皇帝要亲自召见,考察合格后方可任命。终宋之世,县级长官选
拔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。
以文臣为主,资格和能力并重。宋代内地知县、县令一般由文臣担任,只有在沿边地区,或内地特殊地区需要武力弹压者,才允许符合条件的武臣担任。
文臣中又以科举考试选拔的进士出身人为主,凡是恩荫补官的无出身之人,一般要经过多年基层历练、考试合格、由现任上级长官保荐,才能升任县令一职,凡入粟补官者一概不许任亲民官。诏令反复强调,县官要由年富力强的官员担任,宋代官员法定退休年龄为七十岁,为了保证县级长官由年富力强者担任,凡六十岁以上的官员,原则上不得担任知县或县令。
注重官员的法律素养。宋初统治者一开始就强调文臣地方官要学习法律知识,推行恤刑之政。宋太宗曾下诏:所有文臣地方官,今后并须习读法书,庶资从政之方,以副恤刑之意。
外任州县官秩满至京,当令与法书内试问,如全不知者,量加殿罚。此后,宋代创立了一套官员通过法律考试任官的制度,并长期被严格执行。这一制度为州县长官熟悉法律条文,重视法制,依法施政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强调德才兼备。宋代法律严厉惩处官员贪赃枉法的经济犯罪,当时称之为赃罪,官员非职务犯罪称为私罪。条例明确规定犯赃罪和私罪情节重的官员,惩处之后,即便根据法律条文通过正常程序允许其重新做官,也不允许直接担任亲民官等重要差遣。
凡是曾经因为民事而受处分的官员,终身不许再次担任亲民长官。在荐举制度的约束下,平时的为官政绩、社会声望是任
命县级长官的必要参考条件,如果表现差,很难得到升迁必备的推荐书。
而这知县便是升迁的必经之路。
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,宋朝县级长官原则上统一从中央选派,少数官阶高的由宰相府特别任命,当时称为堂除,广大中下层官员担任知县或县令,主要由吏部四选负责差注,其任用程序严格而复杂。其中下面这些任官原则对提高行政效率、减少腐败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。
宋代任官条例规定,凡是由选人新晋升的京朝官,必须担任知县之职。如果官员没有担任县级长官的经历,则不能升迁为知州、通判等更高级别的地方长官,这一制度当时称为须入。
南宋又规定,在京城担任诸寺监丞、簿的官员任满,如果不曾担任县级长官,率需与堂除知县一次。而且,非两任县令,不得除监察御史,这有助于加强中高级官员对基层情况的关注和实际行政能力的锻炼。
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到,如果刘庆想真正的进入朝堂,这县官这一关是必须要过的,也就是说他至少要做两到三年的县官后,在通过政绩来进入到朝堂中。
这对刘庆来说无疑是一种阻碍,因为做县官来说,对他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。县里的事情他已经通过李纲的事情了解的差不多了,毕竟他是一个现代人,懂得历史,所以接受起来要快多了。
在宋朝做县官还有一个保举制度。